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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杜凤英与童洪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凤英,童洪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杜凤英。被执行人童洪佳。杜凤英与童洪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9日作出的(2014)淮法车民初字第0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童洪佳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杜凤英因与其发生交通事故所致损失90673.87元;童洪佳承担案件受理费208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被执行人还款人民币20000元,且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法车民初字第02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纪志阳审判员  陈爱明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缪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