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无执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安徽丰原药业有限公司与十堰市济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济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53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徐桦木,董事长。被执行人:十堰市济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负责人:曹克红,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无民二初字第005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十堰市济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堰市济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30404.3元及迟延履行金和应承担的诉讼、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十堰市济安药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押、扣留、提取、查封)被执行人十堰市济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42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红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