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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5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销售分公司与张国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销售分公司,张国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5700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销售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9号15层90-97号。法定代笔人臧李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保平,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柴永胜,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强。委托代理人位岩,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销售分公司诉被告张国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本院送达的开庭通知后,未按照原定开庭时间出庭,事后也未提供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开庭,故本案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销售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海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袁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