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晓元与被执行人李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晓元,李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付晓元,女,1987年6月25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松原市农安县。被执行人李冬梅,女,1970年10月11日生,汉族,个体,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付晓元与被执行人李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了(2014)宁民初字第3295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被执行人李冬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付晓元3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了(2014)宁民初字第3295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京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吉 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