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3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士喜与梁斌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3050号原告刘士喜。委托代理人程显勇,湖北紫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梁斌贤,月40岁。原告刘士喜诉被告梁斌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诉讼中,原告方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也无法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方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被告视为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士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原告刘士喜。审判员 张 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湘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