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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林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冶某某与白龙江林业管理局舟曲林业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曲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冶某某,白龙江林业管理局舟曲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舟曲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林民初字第3号原告冶某某,女,1977年4月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两水镇。被告白龙江林业管理局舟曲林业局,住所甘肃省舟曲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冶某某诉被告舟曲林业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冶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和对自己诉讼权利的积极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冶某某负担。审判员  达文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向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