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开民初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陆某与范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范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开民初字第00538号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徐雄鹰,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委托代理人周美琴,南通市通州区海晏镇协作村九组4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范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由原告陆某负担,原告陆某未交纳,本院亦不再收取。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顾军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