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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商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山东滨州金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百融房地产有限公司、邱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初字第250号原告:山东滨州金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百融房地产有限公司、邱伟明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山东百融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济南分行的存款27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