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商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山东滨州金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百融房地产有限公司、邱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初字第250号原告:山东滨州金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百融房地产有限公司、邱伟明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山东百融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济南分行的存款27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