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狮民二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张木与铜陵市中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东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木,铜陵市中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东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二初字第00358号原告:张木,男。委托代理人:徐秉宸,安徽徐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市中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法定代表人:马庆林。被告:铜陵市东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木诉被告铜陵市中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东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玉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袁 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