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初字第763号原告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3月22日,住鹿邑县张店乡,村民。委托代理人李文超,系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74年6月16日,住鹿邑县张店乡,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永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 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