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铁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与陈柳屹、黄雄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陈柳屹,黄雄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铁民初字第94号原告中国人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屏山大道178号。法定代表人:佟卫红,中国人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行长。委托代理人:钟俊,广西景耀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志胜,广西景耀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柳屹。被告黄雄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与被告陈柳屹、黄雄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以已与被告无争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416元)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中国人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生负担,退回原告208元。审判长 赵 菲审判员 彭 博审判员 刘智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娜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