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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正洁与上海禹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洁,上海禹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984号原告李正洁,女,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张骥,上海市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禹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徐莉。委托代理人凌宏,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正洁诉被告上海禹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比较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吴晓祥代理审判员  黄 念人民陪审员  达式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蔡力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