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正洁与上海禹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洁,上海禹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984号原告李正洁,女,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张骥,上海市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禹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徐莉。委托代理人凌宏,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正洁诉被告上海禹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比较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吴晓祥代理审判员 黄 念人民陪审员 达式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蔡力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