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山西晋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与灵石县晋阳豪威娱乐有限公司、武永平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灵石县晋阳豪威娱乐有限公司,山西晋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武永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5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灵石县晋阳豪威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灵石县常青路西133号。法定代表人武永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武生,山西天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西晋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灵石县常青路西133号。法定代表人段继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德荣,山西辉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武永平。上诉人灵石县晋阳豪威娱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晋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4)灵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4)灵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晓军代理审判员 王 雪代理审判员 杨姣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亚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