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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4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郝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有限公司,张某,郝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4549号原告某有限公司被告张某被告郝某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郝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郝某的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郝某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郝某的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晓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薛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