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那民一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张怡与赵昌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怡,赵昌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那民一初字第248号原告:张怡。被告:赵昌仁。原告张怡诉被告赵昌仁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怡负担。审判员 黄运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莉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