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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那民一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张怡与赵昌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怡,赵昌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那民一初字第248号原告:张怡。被告:赵昌仁。原告张怡诉被告赵昌仁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怡负担。审判员  黄运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莉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