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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5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霹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5684号罪犯周霹雳。无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本院作出(2011)浙杭刑执字第1092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霹雳准予假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执行机关温州市司法局向本院提出对罪犯周霹雳撤销假释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霹雳在社区矫正期间,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建议对罪犯周霹雳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经审理查明,罪犯周霹雳在假释考验期内,于2015年3月3日21时许,在瑞安市塘下镇新都路98号308室吸食毒品。3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瑞安市公安局作出瑞公行罚决字(2015)第993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12日,不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215年3月13日,该犯在温州国鼎医院做了人流手术,目前已经妊娠中止。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医院检查报告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周霹雳在假释考验期内,因吸毒被处以行政处罚,严重违反假释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于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作出的(2011)浙杭刑执字第10924号对罪犯周霹雳准予假释的裁定。二、对罪犯周霹雳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三年十个月五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吴久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戴皖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