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广安市诚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安市诚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安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广安市诚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国华,经理。被执行人张艳,女,出生于1978年11月12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广安市诚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艳其他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广安民小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安市诚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广安民小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张艳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熊昌学审判员 谢树辉审判员 魏光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