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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平法民一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某丽诉刘某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丽,刘某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平法民一初字第153号原告:刘某丽,女,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饶平县人,住饶平县。委托代理人:潘桂海,广东凤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先,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饶平县人,住饶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丽诉被告刘某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丽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因双方正在就婚姻问题和生育孩子问题进行协商,原告主动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刘某丽申请撤诉属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丽负担。审判员 许  再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余小喜(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