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司马富伟诉于保国、李爱红、王社锋、刘五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马富伟,于保国,李爱红,王社锋,刘五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751号原告司马富伟,男,1973年9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景隆、庄红强,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保国,男,1975年2月26日生,汉族。被告李爱红,女,1981年2月16日生,汉族。被告王社锋,男,1971年4月17日生,汉族。被告刘五琴,女,1976年6月28日生,汉族。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红军,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司马富伟诉被告于保国、李爱红、王社锋、刘五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司马富伟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司马富伟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马富伟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375元,由原告司马富伟承担。审判员 毛继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