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执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XX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0553号被执行人XX。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夏刑初字第0019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XX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XX于2015年5月30日前向本院缴纳前述判决书所确定的罚金2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XX银行存款2050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声凡二0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阮亚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