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一初字第0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金二华与黄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二华,黄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1200号原告:金二华,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钱一礼,枞阳县周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胜,男,汉族,枞阳县陈瑶湖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金二华与被告黄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美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二华的委托代理人钱一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二华诉称:金二华与黄胜系朋友关系。2014年7月4日,黄胜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金二华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90天,逾期则按每日千分之六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黄胜未按约定归还本息。金二华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黄胜立即偿还金二华借款本金2万元,并从2014年10月3日起按月利率20‰计付利息,款清息止。黄胜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金二华与黄胜系朋友关系。2014年7月4日,黄胜因经营需要,向金二华立据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90天(未约定利息),自2014年7月4日至2014年10月3日止,逾期还款则自2014年10月3日起每天按千分之六支付逾期还款滞纳金,款清息止。逾期后,黄胜未还本付息,经催讨未果,因而成讼。另查明:一、中国人民银行于2012年7月6日发布的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短期贷款基准年利率为5.6%,即基准月利率为4.66‰。二、“月利率2分”,系本地的通俗说法,即指20‰。上述事实,有金二华、黄胜的身份证明材料、借条原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金二华与黄胜之间发生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黄胜向金二华借款,逾期未还,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对金二华要求黄胜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金二华与黄胜约定逾期还款按每天6‰支付逾期还款滞纳金,远超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与法相悖。金二华起诉要求黄胜自2014年10月3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逾期利息,亦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即超过18.64‰(4.66‰×4),月利率应调整为18.64‰。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金二华借款2万元,并从2014年10月3日起按月利率18.64‰计付逾期利息,息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黄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美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谢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