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2015)德执字第232号黎某珍申请执行杨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某珍,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黎某珍,女,1953年7月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德江县青龙镇xx。被执行人杨某,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土家族,村民,住德江县青龙镇xx。本院在执行黎某珍申请执行杨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根据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德民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杨某每月给付申请人黎某珍生活费300元,共计18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已主动将到期部分1800元兑现完毕,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2013)德民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到期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任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