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冯某与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594号原告:冯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冯正艳,农民。被告:潘某,1989年10月11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冯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5元,减半收取347.5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易正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红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