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曹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699号原告曹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毛庆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瞿明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