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2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何绍鹏与林利辉、福建创辉建材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绍鹏,林利辉,福建创辉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449号原告:何绍鹏,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春来,南平市延平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燕华,南平市延平区法律援助中心实习律师。被告:林利辉,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福建创辉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利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绍鹏与被告林利辉、福建创辉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绍鹏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绍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3元,由原告何绍鹏负担。审判员 于健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麟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