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兰州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朱海荣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朱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兰州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被执行人朱海荣,女,汉族,兰州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朱海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西民二初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朱海荣给付兰州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金1161415元,案件受理费6336.80元由朱海荣承担。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7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海荣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81830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18183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执行员 俞瑞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袁新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