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执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毕永祜与山东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文恒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永祜,山东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文恒,巩守宙,张彤,淄博华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889号申请执行人:毕永祜。被执行人:山东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华光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文恒,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文恒。被执行人:巩守宙。被执行人:张彤。被执行人:淄博华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义和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彤,董事长。毕永祜与山东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文恒、巩守宙、张彤、淄博华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桓民初字第8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文恒、巩守宙、张彤、淄博华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毕永祜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桓民初字第83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