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执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重庆俊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安华腾塑料线袋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俊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安华腾塑料线袋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安执字第221-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俊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熊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招盘,该公司销售部经理。被执行人广安华腾塑料线袋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法定代表人兰静,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广安民初字第39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2日受理了重庆俊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安华腾塑料线袋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广安华腾塑料线袋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安华腾塑料线袋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三日内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广安华腾塑料线袋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已停止生产,公司生产设备在银行作了抵押借款,公司用地被征用等待拆迁,拆迁补偿款被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2014年8月14日裁定予以扣留,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俊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4)广安民初字第39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幺林审判员 曾 华审判员 李云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钟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