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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海民一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丝与被告严某安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丝,严某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琼海民一初字第881号原告:谢某丝。被告:严某安。原告谢某丝与被告严某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立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某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提出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2012年11月17日生育男孩严某某。婚后,被告多次出轨与多名女性发生关系。另外,被告嗜赌成性,并且多次吸食毒品。为了维护家庭,原告一忍再忍,被告没有悔改之意。故原告现提起离婚,离婚后原告抚养儿子,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被告未提出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2012年11月17日生育男孩严某某,现随被告父母共同生活。婚后,原告怀疑并指责被告有外遇,双方时有争吵;另外,原告还指责被告好赌。今年3月,原、被告分居生活。5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抚养婚生男孩严某某,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5月2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被告逾期未答辩,也未提出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原告举证的《出生医学证明》和由琼海市民政局出具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据附卷佐证,以上证据经本院开庭审查及认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分居时间并不太长,双方应当本着对家庭负责、对婚生儿子的健康成长负责的态度,珍视夫妻感情。对于被告,应当主动与原告沟通,确实如原告陈述的不良习性就应当积极正视,认真改正,真正承担起家庭的责任,多加关心原告。原告也应当珍视已有的夫妻感情,同时本着为小孩的健康成长出发,与被告多加交流、多加沟通,互相理解,互相尊重,彼此互谅互让,共同改善夫妻关系,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综上,只要双方本着对婚姻忠诚、信任的态度,珍视夫妻感情,正确理解婚姻问题,夫妻和好并不是没有可能。原告提起的离婚诉讼,没有证据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谢某丝与被告严某安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某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立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严 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