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上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851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葛成,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委托代理人:王婷,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纹锌,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退还原告王某150元。代理审判员  高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洪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