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851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葛成,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委托代理人:王婷,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纹锌,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退还原告王某150元。代理审判员 高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洪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