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二初字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临江市圣迈硅藻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与马菊云、李世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江市圣迈硅藻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马菊云,李世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136号原告:临江市圣迈硅藻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临江市。法定代表人韩国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炳忠,男,临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马菊云,女,66岁,汉族,住北京市。被告:李世伟,男,71岁,汉族,地址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临江市圣迈硅藻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菊云、李世伟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不出被告李世伟的具体送达地址,现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江市圣迈硅藻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4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来逢君代理审判员 刘大兴人民陪审员 姜德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