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边民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攀枝花市亨德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攀枝花市盛金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亨德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盛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边民初字第1390号原告攀枝花市亨德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镇。法定代表人刘利德,该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斌,该系公司经理。被告攀枝花市盛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盐边县桐子林镇。法定代表人李振利,该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金国,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亨德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攀枝花市盛金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亨德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亨德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18元,由原告攀枝花市亨德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彭国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