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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潘维新、夏兰英、潘峰与张金萍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维新,夏兰英,潘峰,张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潘维新,男,193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泾渭镇。申请执行人夏兰英,女,194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潘峰,男,199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靳雪峰,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雁,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金萍,女,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泾渭镇。申请执行人潘维新、夏兰英、潘峰与被执行人张金萍继承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1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14786.8元及利息,本院已于2015年2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该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张金萍一次性给付潘维新、夏兰英、潘峰人民币175000元,剩余款申请人表示放弃;二、张金萍将其名下陕AD20**明锐牌小轿车交给潘峰,由潘峰自行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双方自行履行上述协议后,请法院按执行终结处理。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10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雪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