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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安庆东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章江北、安徽省枞阳县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江洲实业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庆东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章江北,安徽省枞阳县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江洲实业集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194号原告:安庆东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赛格二期美格明居3号楼1单元402室。组织机构代码05015616-9。法定代表人:焦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章江北,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安徽省枞阳县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老洲镇沙池村。组织机构代码78305518-9。法定代表人:周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省江洲实业集团,住所地安徽省安庆枞阳县老洲大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章孝求,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安庆东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章江北、安徽省枞阳县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江洲实业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庆东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章江北无法联系,安庆东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东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庆东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许明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欢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