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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2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魏然与三河市华玉商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然,三河市华玉商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2924号原告魏然,女,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代理人侯成发(原告丈夫),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被告三河市华玉商场,住所地三河市区中心街东侧,组织机构代码L6974192-6。经营者兰静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然与被告三河市华玉商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河市华玉商场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然撤回对三河市华玉商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然承担(已预交)。审判员  刘松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