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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民申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季红英与季红英、殷月芹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季红英,殷月芹,成玉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申字第0000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季红英。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殷月芹。原审被告成玉才。原审原告殷月芹与原审被告季红英、成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2012)亭民初字第2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28日,季红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季红英申请称,1、该案事实不清楚,认定错误。事实是,2011年7月25日,殷月芹让她给钱给黑龙江大东木业投资,1万元得6分利息,4个月期限,殷月芹已经投了3万元,想再投资10万元,殷月芹出92000元,叫季红英出8000元,并说殷月芹只要2分利息,其余归季红英,所以季红英同意了。钱汇走后,殷月芹就向季红英要借条,其不识字,就请人写了借条。经多次催要,季红英不得已于2012年3月6日归还3万元。殷月芹还想要剩下的7万元和利息,就于2012年7月19日诉至法院。开庭时,主审法官只让被申诉人说话,不让申请人发言,偏听偏信,故导致判决上认定事实完全错误,2、该案案由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共同投资,都是受害者,不存在借贷关系,故不适用借贷关系的法律条款。3、该案判决错误。申诉人出8000,被申诉人出92000元,合计10万元,申诉人已于2012年3月6日已还给被申诉人3万元,对此还剩62000元,而不是主张7万元,并且还要利息。4、该案执行错误。该案判决后,申请再审人应经济极度困难,当时无钱上诉。目前,执行过程中强行扣除申诉人退休生活费33200元。故请求立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2)亭民初字第2854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殷月芹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再审人季红英2012年9月收到本院(2012)亭民初字第2845号民事判决书,目前该判决已生效,而其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的时间是2015年3月,其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且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本院认为,季红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季红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单丽华审 判 员  朱月明代理审判员  李绍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郁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