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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立行他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森林请求撤销被告灯塔市铧子镇政府颁发给第三人苏锡康的房屋所有权证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辽阳立行他字第11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森林。2015年5月13日,一审起诉人李森林向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人称:请求撤销被告灯塔市铧子镇政府颁发给第三人苏锡康的房屋所有权证。白塔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森林所诉纠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遂作出(2015)辽阳白行立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对起诉人李森林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李森林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查明,上诉人李森林所诉纠纷,已超过法定期限,依照法律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不予受理。故上诉人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审 判 长  李军审 判 员  张欣代理审判员  程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