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杨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其平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89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其平,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现住广州市海珠区。因本案于2015年2月1日刑事拘留,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5)8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其平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俊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其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3日0时许,被告人杨其平在本市海珠区华怡小区内的华怡路86号至87号对开的小区停车路段上,用钥匙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粤E×××××号帕纳美拉牌小型客车车门处划花了长约1.5米的划痕(修复价格为人民币2584.47元)。2015年1月29日0时许,被告人杨其平在上址,用钥匙将被害人刘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粤A×××××号(临号粤A×××××)丰田牌小型客车车门处划花了2条长约0.5米的划痕(修复价格为人民币2000元)同月30日0时许,被告人杨其平在上址,用钥匙将被害人卢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粤A×××××号奇瑞牌小型客车的左侧划花了从头到尾的划痕(修复价格为人民币3000元)。同月31日0时许,被告人杨其平在上址,用钥匙将被害人甘某乙停放在该处粤A×××××号别克牌小型客车车门处划花了长约0.8米的划痕(修复价格为人民币600元)2015年2月1日,被告人杨其平被公安人员抓获。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其平通过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李某乙、刘某乙、卢某乙、甘某乙的经济损失。被害人李某乙、刘某乙、卢某乙、甘某乙对被告人杨其平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杨其平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侦查报告、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被告人杨其平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视频监控录像及截图、现场照片、被划花车辆照片,汽车维修报价单、发票、保险单,被害人刘某乙、李某乙、卢某乙、甘某乙出具的谅解书、收据,广州市海珠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穗海价鉴(赃)(2015)311号关于1辆瑞麒SQR7160J187修复小型客车等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刘某乙、李某乙、卢某乙、甘某乙的陈述,被告人杨其平的供述及亲笔供词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杨其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其平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其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被告人杨其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杨其平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其平判处拘役的量刑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杨其平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被告人杨其平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其平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陈 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许文楚周颖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