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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裴永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永新,孙玉泉,孙福艳,孙福成,孙福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85号申请执行人裴永新,无职业。被执行人孙玉泉,个体户。被执行人孙福艳,个体户,系孙玉泉妻子。被执行人孙福成,无职业。被执行人孙福才,无职业。本院在执行裴永新申请执行孙玉泉、孙福艳、孙福成、孙福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临民初字第6891号民事判决书。因该案已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68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杜 健执行员 王 枫执行员 刘俊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