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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执字第6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淑斌与魏裔伟、魏瑞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斌,魏裔伟,魏瑞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643-2号申请执行人:王淑斌。被执行人:魏裔伟。被执行人:魏瑞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执行到7926元(总标的额58531元,余款50605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魏裔伟、魏瑞新暂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王淑斌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桓商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淑斌如发现被执行人魏裔伟、魏瑞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巩曰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