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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监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王××因郝××寻衅滋事罪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东刑监字第00533号王:你因郝寻衅滋事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3)东刑初字第00479号刑事判决书,以原审认定罪名错误、程序违法、遗漏附带民事赔偿等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郝无视国法,酒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其的指控成立。申请人现坚持认为被告人郝系被雇佣对其故意伤害,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对雇凶伤人一节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虽对申请人有故意伤害的行为,但综合全案,被告人酒后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主要妨害的是社会管理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的犯罪构成,因此原审认定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并无错误。申请人认为本案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经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且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故本案适用法律程序亦无错误。申请人所述遗漏附带民事赔偿一节,经查申请人在原审庭前谈话中表示赔偿问题将另案起诉并向法庭提交了书面意见,申请人可就损害赔偿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该刑事判决并未损害申请人任何民事权益,故申请人该主张亦不成立。本院认为,原判决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