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一初字第0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甲、陈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1110号原告:王某,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李广阔,固镇县新马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某甲,女,199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陈某乙,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上述两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甘浩冉,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甲、陈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陈海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克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