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3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文霞与被告李世鑫、王小华、王宏伟、刘亚利、李志华、何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霞,李世鑫,王小花,王宏伟,刘亚利,李志华,何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755号原告赵文霞。被告李世鑫。被告王小花。被告王宏伟。被告刘亚利。被告李志华。被告何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霞与被告李世鑫、王小华、王宏伟、刘亚利、李志华、何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文霞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文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霞撤回起诉。已缓交的案件受理费14730元,免收。审 判 长 马存兴审 判 员 贾海军人民陪审员 李世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