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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3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文霞与被告李世鑫、王小华、王宏伟、刘亚利、李志华、何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霞,李世鑫,王小花,王宏伟,刘亚利,李志华,何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755号原告赵文霞。被告李世鑫。被告王小花。被告王宏伟。被告刘亚利。被告李志华。被告何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霞与被告李世鑫、王小华、王宏伟、刘亚利、李志华、何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文霞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文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霞撤回起诉。已缓交的案件受理费14730元,免收。审 判 长  马存兴审 判 员  贾海军人民陪审员  李世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