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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随县执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蔡家军与陈礼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家军,陈礼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执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蔡家军(曾用名蔡加军),被执行人陈礼龙,农民。申请执行人蔡加军与被执行人陈礼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2)鄂随县民初字第037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加军于2015年1月15日申请执行并要求立即采取执行措施。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礼龙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蔡加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随县执字第000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陆大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成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