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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樵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樵民初字第00085号原告杨某甲。法定代理人杨某乙。被告张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乙。本院受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后,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甲为一级智力××,不能正确表达意愿,离婚起诉事宜是被告父亲代为办理,经询问原告父亲,起诉离婚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淑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献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