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樵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樵民初字第00085号原告杨某甲。法定代理人杨某乙。被告张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乙。本院受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后,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甲为一级智力××,不能正确表达意愿,离婚起诉事宜是被告父亲代为办理,经询问原告父亲,起诉离婚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淑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献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