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一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尚兰、金雨廷等与曾翠萍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一初字第24号原告:刘尚兰。(同为原告金雨廷的委托代理人)原告:金雨廷。被告:曾翠萍。本院在审理刘尚兰、金雨廷诉曾翠萍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尚兰、金雨廷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雨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唐华泽代理审判员韦圆圆人民陪审员苏家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杨励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