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祁丹与沈阳东副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丹,沈阳东副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1064号原告:祁丹,女,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于伟,系原告丈夫。被告:沈阳东副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少文,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祁丹与被告沈阳东副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丹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祁丹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萌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禹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