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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执证字第0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赵明与黄艳、张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证字第00058-2号申请执行人赵明,女,1978年7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黄艳,女,1982年11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帆,男,汉族,1972年9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赵明与被执行人黄艳、张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公证处(2014)西证执字第17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艳、张帆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明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艳、张帆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黄艳、张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在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黄艳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查封;在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黄艳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查封;在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证字第000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