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行终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田荣湘与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荣湘,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通中行终字第000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荣湘。委托代理人缪宝富,江苏琴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江海中路799号。法定代表人杨莹莹,局长。委托代理人高辉,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黄钧琢,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科科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年,董事长。上诉人田荣湘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不予受理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4)门行初字第001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荣湘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田荣湘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荣湘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田荣湘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羽梅代理审判员 仇秀珍代理审判员 张祺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彩丽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