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恢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安徽江南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铜陵仁顺商贸有限公司、铜陵东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江南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铜陵仁顺商贸有限公司,铜陵东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王娟,肖尚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恢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江南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凤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仁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大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尚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铜陵东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联盟村)。法定代表人:曾伟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娟,女,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肖尚春,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16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铜陵东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跃强 微信公众号“”